第十四条 在接到建站申请后,市级“学士后流动站”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派人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向市级“学士后流动站”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考察报告。市级“学士后流动站”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申报“学士后流动站”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核认定,报团省委备案。
第十五条 市级“学士后流动站”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命名市级“学士后流动站”,并颁发全省统一格式的“学士后流动站”牌匾。
第十六条 “学士后流动站”建站单位须按照规范化建设的有关规定,成立单位“学士后流动站”办公室,将全省统一格式的“学士后流动站”工作简介、进站须知、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培养管理等规章制度上墙,并在醒目位置悬挂“学士后流动站”牌匾。
第十七条 省级“学士后流动站”由各市各高校团委从市级“学士后流动站”中推荐,由山东省“学士后流动站”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命名并颁发省级“学士后流动站”牌匾。
第十八条 “学士后流动站”建站单位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单位负责人,团委、人力资源部门等主要内设科室人员应熟悉“学士后流动站”建设工作的意义、内涵和工作流程;
(二)大学生在“学士后流动站”工作期间,经单位同意,其档案和人事关系可以转到用人单位,建立在站工作档案;
(三)大学生在“学士后流动站”工作期间,单位须从培养、选拔人才的角度出发,为进站大学生尽可能多地提供锻炼、培训机会和个人发展空间,并为大学生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和指导;
(四)单位须为大学生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按时发放工资、福利;
(五)单位须与进站大学生签订为期三个月至一年期限不等的《山东省“学士后流动站”劳动合同》;
(六)单位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为大学生交纳医疗、失业和养老保险;
(七)考察期满,单位应对进站大学生做出鉴定,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工作经历和就业、创业的证明;
(八)大学生在“学士后流动站”工作期间,单位和大学生进行双向考察了解,如果双方都满意,可不受考察期限的限制,随时签订正式的就业协议。如果有一方不满意,经双方协商,可以终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