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山东省“学士后流动站”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调度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七条 山东省“学士后流动站”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省“学士后流动站”建设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团省委学校部,主任由团省委学校部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山东省“学士后流动站”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邀请有关方面人士组成山东省“学士后流动站”监察委员会,对“学士后流动站”建设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各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
第九条 山东省“学士后流动站”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起成立山东省“学士后流动站”协会,成员由省、市级“学士后流动站”单位负责人、团委书记、人力资源部门经理,以及山东省“学士后流动站”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在“学士后流动站”集体中开展互观、互检、互促活动,不断提高创建水平。
第十条 各市各高校团组织要常设“学士后流动站”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学士后流动站”建设工作。
第三章 建站单位
第十一条 申报“学士后流动站”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团组织健全,团的活动规范,团员青年能够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三)单位座落于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可以适当放宽到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建站单位属国内、省内知名企事业单位,对大学生吸引力特别大的,不受地理位置限制;
(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经济效益、管理水平、职工素质在本地或全省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具有先进性、示范性和导向性。迫切需要人才的朝阳产业和新生行业单位,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五)单位职工月收入平均在800元以上(济南、青岛1000元以上);
(六)社会形象良好,工作成效得到上级部门充分肯定和当地群众的普遍赞誉。
第十二条 “学士后流动站”按照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审核、认定的原则,分省、市(高校)两级进行。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首先向市级“学士后流动站”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站申请,并提供当年度“学士后流动站”岗位用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