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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列入市紧急救援力量的设备、人员要确保相对固定,避免出现因设备、人员频繁调整而导致工作、职责脱节的情况出现。各组成单位确实需要对设备、人员进行调整的,必须及时报告,获批准后报市应急办备案。

  (3)标志。昆明市紧急救援队车辆、人员(含后备队员)统一配发标志牌。标志牌在备战状态由各车辆、队员自行妥善保管,紧急救援状态下使用,以确保行动畅通、指挥有序。

  44 应急装备、物资保障

  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装备、物资、食品的储备、维护、备勤、征用工作;为涉险、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做好必要的生产能力、生产基地储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储备和信息储备发展的机制;完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建立应急装备、物资动态数据库,避免对应急装备、物资的重复投资。

  45 医疗卫生保障

  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发挥疾病控制监测网络优势;完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急救保障措施;做好医疗设施、装备、药品、防疫物资的储备和调度工作;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点,确保有效实施现场救治,逐步实现应急卫生资源的有机整合;加强医疗队伍建设;建立医护急救资源动态数据库;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 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负担、财权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市级财政对较大(Ⅲ级)以上级别(含较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并积极争取上级支持;一般(Ⅳ级)以下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经费由县(市)区政府承担。

  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管理投入机制,年度财政预算应安排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有关经费;加强对应急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和鼓励保险企业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险业务,积极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灾害事故保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广泛动员和开展救助捐赠活动,探索设立全市突发公共事件救助基金的机制。

  47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逐步建设完善;利用人防设备设施,为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和处置提供服务和保障;建立临时避难场所动态数据库。

  48 交通运输保障

  加强应急交通保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公路设施、设备工具、运行秩序等交通保障条件。

  49 市政生命线保障

  保障应急状态下城市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410 宣传保障

  利用各种媒体和基层宣传阵地,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宣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宣传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教育,不断增强公众防范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411 培训保障

  全市公职人员应加强学习、培训,不断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和协调能力;直接参与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指挥能力、信息处理效率,努力做到科学指挥、业务精通、行动迅速、认真细致,确保机构高效运转。

  市级各类应急队伍可在一般(Ⅳ级)以下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中启动,赴现场进行实战锻炼,通过实战积累经验,改进设备配置、人员结构,提高队伍综合战斗力。

  412 演练保障

  全市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应结合实际工作,适时组织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演习和应急救援演练。通过演练培训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保障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预案,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实战能力。

  市应急办或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每年组织1至2次不同类型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演练,演练重点是通信指挥、队伍启动、装备备勤、综合协调、现场配合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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