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工作结束后,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县(市)区组织实施善后工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指导或会同县(市)区开展善后处置:
(1)对现场进行清理、监测,继续排查隐患。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件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和家属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3)依法对征用的应急物资(场所)的所有人给予补偿。
(4)救济受灾受害群众,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
(5)向受灾受害群众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332 社会救助、保险
各级社会公益组织应广泛动员和开展救助捐赠活动。相关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合同及损失情况,及时进行理赔。
对责任单位造成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经费,可采取政府审批、财政垫支的方式处理,待处置结束后,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承担。
333 调查、总结
依法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及时确定事件性质、原因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对责任主体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市应急委和有关县(市)区根据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全面调查、评估和处置结果,总结经验教训、积累经验;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备案。
市应急委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现场情况撤销现场指挥部。
突发公共事件(Ⅲ级及Ⅲ级以上)应急工作流程示意图(插图)
4 保障
各级政府、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应急工作职责和任务,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并制定相关预案,提高突发公共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市级主要部门的应急预案目录详见附件5.
41 指挥系统保障
加强各类应急指挥机构(指挥中心、指挥平台)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级指挥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指挥中心和技术支撑体系,主要包含:便携野外指挥系统、地理信息系统、监控系统、分析决策支持系统、专家(技术)咨询库,以及交通、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气象、市政、环保、地震、水利、森林火灾等专业数字化监测和预警预报信息系统。
42 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网络;建立畅通、稳定、保密、便捷的应急通讯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各级党政军警领导机关、现场指挥部及其他重要场所的通讯保障;建立应急人员常用、备用通讯联络动态数据库。
43 应急队伍保障
做好昆明市紧急救援队、各专业救灾队伍、后备队伍等应急队伍的保障工作;组织广泛参与的社会志愿者队伍,建立地区社会动员动态数据库;探索利用市场机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管理与服务的长效机制。
昆明市紧急救援队备战要求如下:各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全力支持紧急救援工作,充分认识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生命救援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认真落实各项执备勤制度,随时确保昆明市紧急救援队处于良好的备战状态。
(1)设备。所有列入市紧急救援力量的车辆、设备、储备的救援必需物资,存放地点须相对集中,保持在岗在位。机械设备要保证油料、电池、零配件等补给充足,定期检查运转情况,保证准备充分、状态良好。使用年限超过3年的车辆、重型机械设备,以及正常使用期过半,故障频繁、运转不良、陈旧过时的设备、器材要及时调整,不得列入紧急救援队伍使用。所有设备详细清单(数量、型号、牌号、功能、操作员、集合地点等)实行每半年更新上报备案制度。
(2)人员。各组成单位在组织队员时,要考虑紧急救援工作的特殊性,除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外,应避免高龄和女性队员,同时保证一定数量的后备队员(车辆驾驶员、专业机械操作员的后备队员不应少于2人/组)。公安分队、部队分队的队(连)长以上负责人,卫生分队、工程分队、民政分队、通信分队的队员(含后备队员)必须配备移动通讯工具并保持畅通。队员通讯表实行每半年更新上报备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