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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发生或将发生一般(Ⅳ级)级别以上(含一般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各县(市)区政府在接报后2小时内报市应急办;向可能涉及的其他相关县(市)区政府通告;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同时直接向省级应急机构报告。市应急委在接报后2小时内报省级应急机构、市委、省级有关部门;向可能涉及的其他州市政府通告。

  对已确定级别较高的突发公共事件,可采取先报基本情况、后报其他情况的方式,以缩短报送时间,争取处置时间。

  (5)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以及其他国家、地区、国际机构的驻昆机构,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223 预警信息发布

  (1)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分级、紧急程度和严重性,预警级别分为4级,从轻到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代表可能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4个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预警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名称、类型、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警示事项、应对措施、社会动员及发布机构等。

  (3)根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测部门的报告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经市应急委和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核实、批准后,县(市)区政府可以发布蓝色预警信息,表示可能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市应急委可以发布蓝色或黄色预警信息,表示可能发生一般(Ⅳ级)或较大(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橙色和红色的预警信息,由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发布。

  (4)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使用报纸、广播、电视、移动通讯网络、信息网络、人防警报网络、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宣传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新闻媒体、通信、人防等部门和单位有义务按各级应急领导机构的要求发布预警信息。

  (5)市应急委、县(市)区应急领导机构根据预警级别采取应急措施。

  224 新闻报道

  (1)发生一般(Ⅳ级)或较大(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后,必要时,根据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工作机构提供的情况,在省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情况、应急措施、存在困难和下阶段工作部署。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由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决策和安排新闻发布。

  (2)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报道、接受记者专访等,并与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有机结合。

  (3)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报道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做到准确把握、正面引导、讲究方式、及时主动、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

  23 分级负责

  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各级有关部门根据预案和各自的职责任务承担责任和义务。对不同(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按以下规定分级负责处置指挥:

  231 未达到级别、暂未确定级别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由相关县(市)区应急领导机构负责。主要应急措施如下:

  (1)由相关县(市)区应急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应急工作;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应急;报送信息或请示发布蓝色预警信息。

  (2)相关县(市)区应急领导机构可根据现场情况,请求支持。支援力量主要有:昆明市紧急救援队部分力量、市级专业救灾队伍、专家咨询队伍和后备队伍。

  (3)对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市级相关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市应急委有关成员率市级部门赴现场进行专业指导和协助应急。

  (4)市级相关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市应急委副主任可根据情况到现场视察、指导,但不具体指挥应急工作。

  232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由市应急委负责。主要应急措施见本预案“3 现场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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