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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学位申请入学考试要求
  (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申报申请临床医学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的继承人资格进行审核,确定参加在职人员攻读学位全国统一入学考试的继承人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并公布。
  (2)被确定的申请临床医学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继承人,于2008年10月份参加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共同组织的在职人员攻读学位全国统一入学考试(具体考务工作另行通知)。
  (3)根据考试结果,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公布入学继承人名单。并根据继承人所在地区的分布情况,按照“就近就学”原则,确定接受继承人的学位授予单位。
  2.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课程安排:由接受继承人申请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安排。攻读硕士学位不少于6门课程,攻读博士学位不少于4门课程。学位授予单位负责继承人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课程学习期间的管理与考核。
  3.申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继承人完成继承工作教学要求,等同于完成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基础理论、专业课程以及临床教学要求。(其中,继承人完成继承工作的经典理论和专业理论课程认同为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继承人完成继承工作的跟师学习和临床实践认同为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临床轮转;继承人完成继承工作的实践技能考核认同为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临床能力考核;继承人完成继承工作的结业论文认同为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字数不少于2万字,博士学位论文字数不少于3万字。)
  (五)考核与学位授予工作
  1.考核工作
  申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继承人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课程考试,继承工作的实践技能考核,完成继承工作的结业论文后,可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2.学位授予工作
  申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继承人,其学位论文答辩与继承工作结业论文答辩合并进行,由学位授予单位和市卫生局中医处共同组织。通过答辩者,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相应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
  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再次不合格者,不授予学位。
  (六)申请学位所需费用由继承人个人承担。
  五、待遇和奖励
  (一)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在继承教学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均由各自所在单位发给。
  (二)继承人经结业考核及出师验收合格并获得出师证书者,符合《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的,可优先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继承人在继承学习期间,符合《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者,可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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