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有可能波及其他县(市)、区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基础上,达到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标准的,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指导和协助。
5.2.2扩大应急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基础上,根据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报告,达到Ⅲ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的,由市应急办报请市应急委,决定启动本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进行处置:
(1)启用应急指挥中心,抽调人员到市应急指挥中心集中处置。
(2)市应急办派出相关人员到现场指导处置工作,负责现场信息的收集报告和联络协调工作。
(3)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令。
(4)对事发地人民政府作出具体指示,责成市级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必要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派出掌握少数民族语言的工作人员参加处置工作。
(6)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驻昆部队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7)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和发展态势,市应急委副主任赶赴事发地靠前指挥。必要时,市应急委主任到现场指挥。
(8)向市委和省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请求省人民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向周边州(市)通报情况。
(9)传达、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的指示。
达到Ⅰ级(特别重大)或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的,市应急委立即启动本预案和相关的专项、部门预案,调集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待上级预案启动后,在上级应急领导机构的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5.2.3指挥与协调
本预案或有关专项预案启动后,由市级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对应急处置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2)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3)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4)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和支援;
(5)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6)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7)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级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工作组的指挥和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1)协调联络组。由市应急办牵头,事件处置的主要责任单位参与。主要负责收集、统计、汇总、传递、上报现场信息,联络参与处置的单位,协助现场指挥部协调、调度相关单位和资源。
(2)抢险救援组。由公安、消防、武警、民兵、建设、交通、安监、林业、防震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营救、搜救遇险人员,疏散受威胁群众,控制危险源,划定和封锁危险区域,排除次生、衍生事件隐患,强制隔离冲突双方等具体处置和救援工作。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防疫、农业、环保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救治、转送伤员,监测、控制疫病的发生和传播,收容、消除污染物。
(4)监测评估组。由环保、气象、林业、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采集分析现场环境、气象等信息,分析事件发展趋势,评估道路、桥梁、房屋等建筑物的受损程度。
(5)疏散安置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民政、公安、交通、教育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转移疏散和安置受威胁群众,保障被疏散群众的基本生活。
(6)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牵头,武警、民兵、各类应急队伍配合,主要负责维持现场秩序,封锁警戒区域和有关场所,实行交通管制,维持灾区和安置点的治安,打击犯罪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