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有关的勘察设计业务等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在设计中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六)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乙方使用不合格的工程建设标的物。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勘察设计的强制性标准、建筑节能等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索要、接受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并不得通过以此手段违反工程建设标准,擅自变更设计,弄虚作假。
(二)不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将承揽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它单位。
(六)严格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七)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不得在工程设计中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单位和个人在勘察设计活动中被依法认定有商业贿赂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二)任何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被依法认定有商业贿赂行为的,一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投标活动;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投标活动;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通过商业贿赂行为所取得的行政许可,依法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