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行为
| 法律依据
| 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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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资格认定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四条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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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二十五条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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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格弄虚作假的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十二条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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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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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十九条、二十条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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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八条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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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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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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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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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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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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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招投标法》第二十二条
| 《招投标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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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招投标法》第五十条
| 《招投标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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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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攘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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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条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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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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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行为
| 《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汪》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
| 《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汪》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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