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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B1)

不 良 行 为

法 律 依 据

处 罚 依 据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八条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二)、第四十七条

以弄虚作假手段虚报技术骨干和勘察业绩申报资质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七条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挂靠以本单位名义或者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二)

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的,不按建设行政部门统一刻制出图章的规定,私刻或伪造出图章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0号令)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0号令)第三十三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一)

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0号令)第十九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0号令)第三十四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0号令)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0号令)第三十二条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建筑法》第十七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建筑法》第六十八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不执行国家勘察收费标准规定进行压价竞争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弄虚作假,搞阴阳合同;不按照与业主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招投标法》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招投标法》第六十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三)

未建立质量检验制度,亦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一)

弄虚作假、伪造勘察文件,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四、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四十三条(一)

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四十三条(一)

勘察文件没有注册师或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四十三条(一)

勘察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九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四十三条(一)

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四十三条(一)

执业注册人员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为其它单位勘察项目签字盖章的

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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