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9、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的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子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当地专业规划和站点市局;
2、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设立,并出具相关证明;
3、有合法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场所,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营业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管理间与瓶库须分离;
4、汽车加气站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要求;
5、有两人以上的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技术、服务人员;
6、瓶装供应站要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送气车辆及经过培训的送气工人;
7、有健全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和安全管理制度;
8、有燃气安全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及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及设备;
9、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五、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程序
申报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向所在地的燃气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燃气经营许可申报表,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当地燃气主管部门经过初审后,报市(州)燃气主管部门审批。市(州)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准予许可的,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省建设厅统一样式,暂由各市、州燃气主管部门印制,待建设部统一监制的燃气经营许可证书下发后再予更换。
燃气主管部门在印制燃气经营许可证书时,应用颜色区别两类不同的适用范围。
原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燃气企业应按本通知要求,重新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六、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实施特许经营制度
燃气主管部门依据同级人民政府授权,根据建设部第126号令《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