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的通知
(鄂建[2007]77号)
各市、州、县建委(建设局),武汉市城市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第412号令、建设部第315号令和新修订的《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我省燃气管理实施经营许可制度。为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经营许可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燃气经营许可审批机关
各市、州、直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燃气经营许可的审批机关,具体负责燃气经营许可的实施工作,也可依法委托燃气管理机构办理燃气经营许可审批的具体工作。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经营许可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二、燃气经营许可审批项目
1、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
2、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审批;
3、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1、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经营企业及压缩天然气经营企业(母站);
2、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的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子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
四、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一)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2、建设项目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
3、燃气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和消防要求。从事液化石油气的经营企业还应有接卸、残液回收等生产设施。工程竣工后,应通过验收、备案、存档;
4、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操作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及偿债能力、抗风险能力;
6、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及相应的抢险组织、人员、设备、仪表、通讯工具;
7、有包括建设、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有专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