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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的通知
(鄂建[2007]77号)


各市、州、县建委(建设局),武汉市城市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第412号令、建设部第315号令和新修订的《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我省燃气管理实施经营许可制度。为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经营许可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燃气经营许可审批机关

  各市、州、直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燃气经营许可的审批机关,具体负责燃气经营许可的实施工作,也可依法委托燃气管理机构办理燃气经营许可审批的具体工作。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经营许可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二、燃气经营许可审批项目

  1、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

  2、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审批;

  3、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1、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经营企业及压缩天然气经营企业(母站);

  2、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的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子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

  四、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一)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2、建设项目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

  3、燃气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和消防要求。从事液化石油气的经营企业还应有接卸、残液回收等生产设施。工程竣工后,应通过验收、备案、存档;

  4、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操作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及偿债能力、抗风险能力;

  6、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及相应的抢险组织、人员、设备、仪表、通讯工具;

  7、有包括建设、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有专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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