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管理体制,明确监管职责。一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检测市场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在检测资质的管理、市场准入的登记、违法违规的查处方面加大力度进行监管;同时,依托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加强对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检测行为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检测行为的监督巡查,诚信行为的记录和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督。二是在市场运行上,将原来由施工方委托检测的方式,改为由建设方委托检测,监理方对检测样品真实性负责,质量监督站跟踪监督的新方式。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规定,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委托单位不得将同一单位工程中同一专业类别检测项目,委托多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也不得进行“同体检测”,即建筑施工企业内部试验室仅作为本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的一个部门,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三、加强资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一是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
四条规定,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凡对外承担检测服务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均须依法设立、独立从业。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质量检测业务。我省检测机构2007年4月1日后统一使用新资质证书,旧的检测资质证书一律停止使用并作废。对于新设立或新增检测项目的资质申报,各市州初审部门应认真履行初审职责,详细核验原件和有关复印资料并署名负责。我厅在按照标准严格审查后,将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申报单位的人员、设备、场地及相关管理制度、既往检测记录等进行现场考查后审批。二是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外省市检测机构进入湖北省检测市场从事检测业务的,须设立固定分支机构、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经过资质现场考核到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备案后方可从事检测活动;省内检测机构的见证取样检测原则上不准流动,专项检测应到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登记手续。三是检测机构在进行项目登记时,应将委托检测合同副本和检测机构相关证明文件报当地市级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站对检测机构的资质、营业范围等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