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执业手册》使用时限根据该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确定,与资格证书有效期时限一致。
资格证书有效期获批准延续,《执业手册》重新申领建立。
《执业手册》使用时限内,因手册中的有关内容填满可申请增发新手册,新旧手册应合订使用。
第十四条 《执业手册》编号由发放部门按统一方法编排。
本省招标代理机构或分公司以及外省招标代理机构在鄂分公司的《执业手册》编号为该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号加破折号加申领册号。
外省招标代理机构进鄂单项业务《执业手册》编号由省建设厅按“鄂代理单册字”序号编排。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执业手册》不予发放或收回:
1、资格证书被吊销、撤销、撤回的;
2、有严重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被责令停业整顿的;
3、弄虚作假填写手册内容的。
第十六条 《执业手册》是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每个项目业务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核的材料之一。备案申请表有关情况与《执业手册》有关情况严重不符,可以不同意其代理此项目业务。
第十七条 委托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前应查验该机构《执业手册》记载的奖惩情况,对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可以不委托。
第十八条 《执业手册》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机构资格晋升或延续申请审查、执业质量和水平评价以及动态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执业手册》发放部门要加强对手册的日常监督管理,发现弄虚作假填写行为应责成改正并视情节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执业手册》限本招标代理机构使用,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和转让。
第二十一条 《执业手册》由招标代理机构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并申请补办。
第二十二条 外省招标代理机构单项业务《执业手册》使用时限内有效,使用完毕应及时收回。该代理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代理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在《执业手册》上签署对手册“代理项目情况”的审核意见后收回并寄送省建设厅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