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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手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或分公司应持《营业执照》、《资格证书》和有关材料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省、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执业手册》(详见附件一)。
  外省招标代理机构进鄂代理单项业务应在办理异地代理业务备案申请时,持上述材料申领单项业务的《执业手册》(详见附件二)。
  第七条 《执业手册》中机构基本情况、专职人员登记情况及代理项目情况的部分内容由该机构具实填写,并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执业手册》发放部门应对招标代理机构或分公司填写的《执业手册》进行审核,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可拒绝发放。
  本省招标代理机构或分公司填写的《执业手册》根据《湖北工程建设网》有关管理系统的信息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该机构或分公司提供相关原件审核。
  外省招标代理机构或分公司填写的《执业手册》应提供相关内容的证明性原件和材料审核。外省进鄂代理单项业务《执业手册》填写内容还需代理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进行复核。
  第九条 《执业手册》中机构、专职人员情况发生变更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分公司需提供经资格认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相关变更材料,由《执业手册》发放部门审核后登记填写。
  第十条 《执业手册》中的代理项目情况由该机构在该代理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送委托人签署评价意见,并送工程项目所在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审核签章并署明审核日期。
  第十一条 《执业手册》中的机构及人员的诚信行为奖励、处罚情况应在奖励、处罚决定作出后30日内及时登记。
  机构及人员奖励情况登记市、州级(含市、州)以上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各类表彰决定,由《执业手册》发放部门审核登记。
  机构及人员处罚情况登记违反国家、省颁布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和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的行为,可以由处罚决定部门登记,也可根据有关方面提供的相关材料由《执业手册》发放部门审核后登记。
  第十二条 《执业手册》由湖北省建设厅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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