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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荆门市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荆门市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鄂建[2008]54号)


你市《关于修改荆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省政府办公厅已批转我厅提出意见,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荆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在组织专家对《荆门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评估报告》进行充分研究基础上,原则同意你市在保持原规划性质、规模及功能布局不作原则性变更的情况下,对原总体规划进行局部修改。
  二、为确保总体规划修改的科学合理,根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我厅将组织对修改方案的审查,请你市规划部门就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与我厅保持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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