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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鄂建[2008]6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房管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登记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8]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

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
(建住房[2008]84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登记簿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屋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
  第三条 登记簿可以采用电子介质,也可以采用纸介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电子介质的登记簿。
  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能够转化为唯一、确定的纸介质形式;采用纸介质的,应采用活页等方便增页和编订的方式编制,注明目录和页码。
  第四条 登记簿有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通过增加新的页面、界面和内容体现,不得直接在原内容上删改。
  第五条 房屋登记簿应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建立。房屋基本单元应有唯一的编号。房屋分割、合并时应重新编号。
  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应在房屋初始登记时单独记载,建立登记簿,并与建筑区划内房屋基本单元的登记簿形成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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