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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整县整镇开展村庄整治推进“清洁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随着省“百镇千村”示范工程的深入推进,省级财政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逐年增加“百镇千村”示范工程建设及有关专项补助资金总量。“百镇千村”示范工程建设及专项补助资金,原则上主要用于全省重点镇、示范村建设,及“清洁工程”试点县(市、区)项目建设及相关规划编制。村庄建设和整治要依次安排村庄内排水沟渠的建设、村内道路建设、生活垃圾的收集与处理、路灯、房屋立面改造等项目建设。
  3、专项资金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百镇千村”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要求使用。为确保补助资金能够发挥最大效益,补助资金的分配同时按项目实行以奖代补制度。
  4、重点加大农村垃圾处理资金投入。原则上村庄垃圾清扫保洁费用由村庄自筹;垃圾运输费用由乡(镇)、县(市、区)两级负责;垃圾处理设施及县(市、区)垃圾处理场站建设由本级政府负责,对重点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市州和省里给予适当补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从城市建设维护费和土地出让金等资源转让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配套乡(镇)、村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和垃圾运送、处理过程的补助;各级基本建设、环保等专项资金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各乡镇也要筹集配套部分建设和运营资金。鼓励社会捐资赞助“清洁工程”。村庄可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收取垃圾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的标准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理事会确定,并专款用于村庄保洁、垃圾收集和清运。对镇村驻地企事业单位、商业网点、建筑工地等,可由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确定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收取的垃圾处理费要用于乡(镇)、村垃圾处理。
  (四)创新机制。
  加快建立农村基础设施管护长效机制,切实改变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各地要按照“谁投资、谁拥有、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针对不同类型的工程设施,加快农村基础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对于单个农户受益的项目,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对于受益人口较分散,产权难以分割的工程,可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实行经营权与工程管护责任相统一;对于具有一定收益、适合经营的基础设施,可通过公开拍卖转让工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由购买者自主经营管理,并由其负责工程的管护,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督。要重视公共服务设施的集中配置和综合利用,尽量将文化设施、卫生设施、超市、体育健身场所等相对集中,形成具有综合功能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加强村民理事会建设,积极探索实行村民自主管理,使群众广泛参与农村各项管理工作,巩固建设和整治效果。
  (五)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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