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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整县整镇开展村庄整治推进“清洁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按照人均1.5-2.0平方米的用地标准规划布置中心绿地及公共活动的绿化场地,活动场地可适当进行硬质铺装,设置坐凳及儿童游玩设施。
  3、对不同类型的村庄采用不同的绿化布局和绿化模式,采用混交、多层的树种配置模式,形成多样化、生态功能与景观效果俱佳的村庄生态植被系统。绿化应结合当地实际,提倡选栽经济树种和乡土树种,体现植物形态,建设绿色家园。
  三、保障措施
  (一)技术指导。
  各地要切实加强“清洁工程”的技术指导力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村镇建设各项行为;以《湖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设计导则》、《湖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技术导则》、《湖北省农村住宅优秀设计方案》、《湖北省农村住宅灾后重建设计方案图集》和《湖北省农民住房建设质量控制管理导则》等为技术支撑体系,安排专业技术人员驻村指导,推进村庄整治上水平、上台阶。
  (二)项目申报。
  1、全省原则上选定10个县(市、区)实施“清洁工程”建设试点。申报“清洁工程”建设试点的县(市、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承诺先行建立城乡一体的规划建设管理体制与机构,并制订实施“清洁工程”的工作方案。从2008年起,3年内经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应编制规划的村庄,要完成规划编制任务,并将村庄整治范围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村庄。
  2、市、州建委按上述要求先行推荐有关试点名单,经市、州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省建设厅,待建设厅组织专家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定,确定试点名单。各市、州建委于2008年6月底前再行转报试点县(市、区)“清洁工程”实施方案。
  3、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未纳入整县推进“清洁工程”试点,且“百镇千村”示范工程建设取得较大进展的县(市、区),可以申报整镇整乡推进“清洁工程”的试点,并制订有关实施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建设厅备案。
  4、鼓励有积极性的县(市、区)整县实施“清洁工程”,待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试点范围予以支持。
  (三)资金投入。
  1、省“百镇千村”联系会议成员单位及省直有关部门应将各自管理的涉农资金和项目,在不改变项目管理权限的前提下,尽量向所选定的“清洁工程”试点县(市、区)和“百镇千村”倾斜,整合各项扶持资金,相对集中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积极建立政府投入、集体和农民自筹、社会各方力量支持的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有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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