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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举报人提供的被举报人新的税务违法行为,与前次举报合并一案受理。若已结案,可另案受理。
  第十四条 对不属于地方税务局管辖范围税收的举报案件,举报中心应告知举报人向有受理权的部门举报或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十五条 举报事项中涉及到税务人员违法违纪的,举报中心在受理时,应将被举报人的税务违法行为的内容与涉及到税务人员违法违纪的内容分成两个举报材料;税务违法行为的举报材料按上述受理程序办理,涉及到税务人员违法违纪的举报材料,移送给纪检监察部门。举报中心收到对税务人员违法违纪的投诉、信函,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对涉及税务人员违法违纪的举报(或投诉),须严格保密,不得对举报中心以外的人泄露相关内容。

第三章 举报材料的管理

  第十六条 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各级地税机关的领导和有关部门接到的举报材料,应当及时批交或者移送举报中心。
  第十七条 举报中心收到属于下列内容的举报材料,经批准后,由举报中心暂存待查。
  (一)举报事实模糊,无确凿的偷税证据,凭举报者主观猜测、推断的案件;
  (二)被举报人名称、地址不全的案件;
  (三)其它不具备检查价值的举报案件。
  第十八条 对暂存待查的举报材料,举报中心应设立《暂存待查税务违法举报案件台帐》(附件七),按要求认真登记后,告知举报人,并请举报人提供新的线索或证据,缩短待查时间。
  第十九条 受理的举报案件,按举报方式分类编号归档和管理。
  (一)上级交办的举报案件,编号为××××年A001号,依序排列(下同);
  (二)邮寄至局领导阅毕签署意见的举报信件,编号为××××年B001号;
  (三)电话方式(包含12366)的举报案件,编号为××××年C001号;
  (四)来人方式的举报案件,编号为××××年D001号;
  (五)信函方式的举报案件,编号为××××年E001号;
  (六)本级地税机关的信访或其他部门转来的举报案件,编号为××××年F001号;
  (七)外部门转来的举报案件,编号为××××年G001号;
  (八)举报案件延伸检查发现的税务违法案件,编号为××××年H001号。
  第二十条 举报中心受理的举报案件,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交办、转办或暂存待查手续;属于重大案件或情况紧急的案件,应当在当日或次日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举报中心应由专人负责举报材料的整理和保管,按照规定承办重要案件材料的移送、报告等具体事宜,必须严格按照省局关于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有关制度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举报中心必须严格管理举报材料。举报中心以外的人员调阅原始举报材料等,必须填写举报案件举报人查询单经过批准后,调阅人员在《税务违法举报案件台帐》备注栏中签字、注明调阅时间和调阅数量等情况;举报人手书的举报材料和署有举报人姓名的材料不准调阅。

第四章 举报案件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举报案件涉及二个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管辖范围的,受理举报的举报中心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地税机关的举报中心。
  第二十四条 同一税务违法案件向多级税务机关举报的,按照上级地税机关审批意见办理。
  第二十五条 对举报案件的查结时限除有特殊规定外,承办部门应于承接之日起90日内完成。如因案情复杂等非主观原因需延长查处时限的,经原转办、交办部门批准后,依照批办意见执行。
  第二十六条 承办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查结案件的,应在限期结束三日内,向转办、交办部门报告案件的查处进度及未结案的原因;逾期未报告的,举报中心要填制《税务违法案件催办函》(附件六)进行催办。
  第二十七条 对上级交办或转办的举报案件,每案都要以书面形式按要求(附件八)报送查处情况报告,并附报《税务稽查报告》和相应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限期内未查结的案件,应在限期结束的当月,向上级交办或转办部门报告案件未查结的原因,并在结案前的每个月都要向上级交办或转办部门报告案件的查处进度及其他相关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交办、督办及省局有关领导签批的举报案件,由省、市局稽查局直接查处。省局交办的举报案件,各市可酌情安排查处。
  第二十八条 举报人对已查结的举报案件的检查结果如有异议,并能够提供新的线索或证据的,经审批,可重新受理。
  第二十九条 受理的举报案件,根据经过初审或者在查处中发现达到大案、要案标准的,按《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涉税大案要案报告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实行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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