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加强对“沧州市少儿医疗互助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的持续运行。
(十一)在中小学校开展健康教育,建立儿童心理咨询和矫正服务机构。重视青春期教育,开展预防吸烟吸毒和有关性病艾滋病自我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健水平和防病意识。
(十二)培养儿童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有条件的社区、乡(镇)为儿童健身提供必要的体育设施。学校要保证中小学生每天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
第四章 儿童教育
保障儿童受教育的权利,提高儿童受教育的水平。
一、发展目标
(一)适龄儿童基本能接受学前教育。
──发展0-3岁儿童早期教育。
──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学率达到80%以上。
(二)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保障所有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小学适龄人口入学率达到99.9%。
──初中适龄人口入学率达到99%左右。
──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90%以上,保留率达到90%以上。
──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基本能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三)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85%,全市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四)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
──中小学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均达标。基本实现小学教师专科化、初中教师本科化,高中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85%以上,其中接受过研究生教育的比例达到20%以上。幼儿教师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比例达到40%以上。
──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率保持在99%以上。
──建立适应21世纪需要的现代化基础教育课程体系,改革考试评价制度。
二、策略措施
(一)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加强对儿童的教育作为人才战略的基础工程来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导制度,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制观念,积极推进依法治教。完善教育投入机制,增加教育投入,确保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稳定。
(二)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积极推进素质教育,继续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将中小学综合实践基地建设纳入地方发展规划。采取多种形式、有效措施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科学精神,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三)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深化办学体制改革,积极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投资办学、捐资助学,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四)切实保障女童平等受教育的权利,消除阻碍女童受教育的障碍。保障残疾儿童、孤儿、流动人口中儿童的受教育权利,使残疾儿童与其他儿童同步接受义务教育。贯彻落实孤儿就学的有关优惠政策。完善流动人口儿童就学制度。适应城镇化发展趋势,搞好教育规划,满足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的就学需要。
(五)加强对学校、托幼园所教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使他们爱护儿童,尊重儿童的人格,维护儿童的尊严,不得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中小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学校纪律、教育方法应适合儿童的身心特点。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实施“面向21世纪师资建设工程”,加强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在职教育培训,建立教师继续教育证书制度,不断提高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
(六)发展学前教育,建立并完善0-3岁儿童教育管理体制,合理规划并办好示范性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多形式发展幼儿教育;基本满足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需要。
(七)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自的教育优势,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一体化。重视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知识宣传,办好家长学校。充分发挥各级家庭教育研究机构的作用,加强家教理论研究,帮助广大家长树立正确的教子观和成才观,掌握科学的家教知识与方法。
(八)加强教育研究,创新教育方法,探索更适合儿童健康成长的教育模式。
第五章 儿童法律保障
完善和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儿童权益。
一、发展目标
(一)依法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禁止虐待、溺弃儿童。
──保障未成年人在民事、刑事等诉讼中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
(二)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预防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案件。
──禁止非法使用不满16周岁的童工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夺。
(三)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并减少重新犯罪率。
──中小学校普遍进行法律知识教育。
(四)建立儿童法律援助机构,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二、策略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儿童权益保护的规章,认真履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司法人员有关儿童法律知识、权益保护和办案技能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