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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熟肉制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小作坊)及产品整治标准》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熟肉制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小作坊)及产品整治标准》的通知
(沧政办发〔200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熟肉制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小作坊)及产品整治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照此标准搞好专项整治,并及时发放到生产加工经营企业。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沧州市熟肉制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小作坊)及产品整治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熟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确保熟肉制品质量安全,依据国家《肉制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细则》、《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及省、市食品安全监管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生产单位资质要求

  生产企业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小作坊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与质监部门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产品在限定区域内销售。

  二、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厂区应有良好的给、排水系统,厂区内不得有臭水沟、垃圾堆、坑式厕所或其他有碍卫生的场所。厂房设计应符合从原料进入到成品出厂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避免交叉污染。原辅材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必须分开设置。厂房地面和墙壁应使用防水、防潮、可冲洗、无毒的材料,地面应平整,无大面积积水,明地沟应保持清洁,排水口须设网罩防鼠。地面、墙壁、门窗及天花板不得有污物聚集。加工场所应有防蝇虫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应便于清洗消毒,防止害虫孳生。车间人员入口应设有与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手清洗消毒设施和工作靴(鞋)消毒池。车间工作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须着洁净的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并佩带口罩,工作帽应罩住全部头发,工作服应定期清洗消毒。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洗手设施和排臭装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有原料解冻、选料、修整、配料、腌制车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原料冷库的温度应能保持原料肉冻结,成品库的温度应符合产品明示的保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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