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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对被暂停销售后再次发布违法广告情节严重的药品品种,禁止在本市药品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的经营使用,并且终止其参加我市医疗机构及社区药品招标采购活动的资格。

  (五)设立违法药品广告警示制度

  在药监局网站开辟违法药品广告警示专栏,公示已核准的药品广告、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情节严重的违法药品广告样件等相关信息,便于市民查询。

  (六)行政监督制度

  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加强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监督,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在违法药品广告治理各环节中履行监管职责,把违法药品广告治理作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内容之一。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

  (七)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宣传报道

  由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单位对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及时通报工作进度,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六、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2008年12月中旬前完成)

  各有关部门召开各区县相关单位负责人会议,传达关于此项整治工作的精神,部署本辖区整治工作具体安排。

  市药监局组织召开局际联席会及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整治新闻发布会;宣传部门组织本市主要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企业自查阶段(2008年12月底前完成)。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有关广告主认真自查2008年度本单位代理、发布的药品广告。重点是未经审批发布药品广告、严重篡改药品广告审批内容和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等违法行为。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三)治理整顿阶段(2009年1月1日至9月10日)

  市药监局和市工商局监测每月药品广告发布情况,对我市主要报纸媒体的违法药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重点是未经审批发布药品广告、严重篡改药品广告审批内容和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等违法行为。涉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相应责任人,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方案中措施进行严肃处理。

  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总结本系统的整治情况,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及汇总,并于2009年9月10日前将书面材料汇总报送市药监局。

  (四)巩固成果阶段(2009年10月1日起长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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