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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1、具备安装日产20吨以上热水太阳能集热系统的场地;

  2、足额落实太阳能集热系统建设资金;

  3、太阳能集热系统产生的热水日温升在30℃以上。

  其中,宾馆应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申请使用补贴资金的前两年须连续盈利。

  第八条 申报要求

  1、申报程序。

  (1)拟采用太阳能集热系统的宾馆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经贸委(经委)和财政局提出申请。经贸委(经委)和财政局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联合行文逐级上报上级经贸委(经委)和财政部门。

  (2)拟采用太阳能集热系统的高校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由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同时报送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

  2、申报材料。

  (1)宾馆申报应用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项目须提交以下材料:单位基本情况简介;应用太阳能集热系统经济技术分析报告;中介机构出具的上两年度财务报告;自筹资金证明。

  (2)高校申报应用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项目须提交以下材料:高校基本情况简介;应用太阳能集热系统经济技术分析报告。

  3、申报时间。

  每年3月底前,各市、省教育厅将拟申请省财政补贴的太阳能集热项目集中报送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第九条 项目立项。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对受理的太阳能集热项目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实地查验。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将联合行文批复项目建设计划。

  第十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确定推广应用太阳能集热系统的产品标准和供货企业要求,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太阳能热水器供货生产厂家,并向社会公布。申报单位应在公布的范围内选择供货商。太阳能集热系统工程由中标生产厂家负责设计和安装。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宾馆项目单位应将工程结算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和经贸委(经委),高校项目单位应将工程结算报送省教育厅,提出项目验收和补贴资金申请。市级经贸委(经委)和财政部门、省教育厅组织或委托有资质机构对隶属竣工项目工程结算予以审查,实地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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