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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修订<山东省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20日)废止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建〔2007〕55号)


各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省教育厅:

  根据省政府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山东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山东省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减少化石能源消耗,推动社会节能,我省决定以财政补贴的方式推广应用太阳能集热系统。根据《山东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广应用太阳能集热系统,旨在热水用量大的公共领域推广使用洁净、可再生的太阳能资源,全部或部分替代燃煤(油、气)锅炉及电热装置。

  第三条 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从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补贴资金坚持单位自愿、先建后补,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平、公正的使用原则。

  第五条 补贴资金使用范围包括:省内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宾馆和教育厅所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六条 补贴资金补贴标准:按照新建太阳能集热系统总投资的30%给予补贴,每个项目补贴资金最多不超过150万元。

  第七条 补贴资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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