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节能技术产业化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建〔2007〕68号)
各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
根据省政府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山东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重大节能技术产业化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山东省重大节能技术产业化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山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我省重大节能技术产业化进程,促进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根据《山东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节能技术产业化,是指企业通过自主研发或引进消化技术,已形成节能设备、材料等产品的批量生产,且市场产业化前景良好。
第三条 重大节能技术产业化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从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坚持鼓励创新、突出重点、示范引导、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奖励资金使用范围:
1、节能核心技术。企业自主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达到省级及省级以上水平,并已完成中试进入产业化阶段。
2、节能技改。运用成熟重大节能技术,对现有生产工艺、流程等进行技术改造。
第六条 申报条件:
1、企业研发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
2、节能技术装备达到省级及省级以上先进水平。
3、节能核心技术所形成的年社会节能量在4万吨标准煤以上;节能技改项目所产生的节能效果达到《山东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
第七条 申报程序。企业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经贸委和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审核,联合行文上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直接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