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企业加快淘汰高耗能的落后设备。在政府规定期限前淘汰高耗能设备的企业,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节能公共管理建设
1、节能标准体系建设。
2、节能奖励。
3、企业能源审计。
4、能源监测能力建设。
5、节能宣传工作。
第五条 实施以上项目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节能、节水重大工程项目
1、节能项目。节能5%以上。
2、节水项目。单位产品取水降低10%以上。
3、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产品单耗达到省领先水平,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能起到示范作用。
4、承担项目的重点用能企业必须完成签订的年度节能责任目标。
(二)淘汰高耗能落后设备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品生产能力促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意见》(鲁政办发[2006]96号)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淘汰高耗能落后设备。
(三)节能公共管理建设
1、节能标准。按照节能标准制(修)订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并经专家论证通过,发布实施。
2、节能奖励。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鲁政办发[2006]116号)的要求,对评选出的年度省节能突出贡献单位(企业)、重大节能成果、优秀节能成果,给予奖励。
3、能源审计。按照省经贸委《山东省能源审计暂行办法》(鲁经贸资字[2006]361号)和《关于开展能源审计工作的通知》(鲁经贸资字[2006]379号)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工作,并报国家发改委审核备案。
4、能源监测能力建设。能满足和服务于我省节能形势发展要求。
5、节能宣传。符合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节能宣传重点要求。
第六条 对节能、节水重大工程项目,每年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将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要求,联合制定下达《山东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另发,以下简称《项目指南》),以加强对全省节能节水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各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根据《项目指南》,联合行文提报拟支持企业及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属企业由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重点项目要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程序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