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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修订)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6月12日)


各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省直有关部门:

  按照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2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108号)的要求,结合2007年节能节水工作重点,加强资金管理,现将修订的《山东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山东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2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108号)的要求,省财政设立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为加快推进全省节能工作,加强节能节水资金使用管理,切实发挥其引导和调控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节能、节水重大工程建设、淘汰高耗能落后设备,支持节能标准体系建设、节能奖励等节能公共管理工作,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各市、县也要加大投入,努力形成上下联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工作合力,促进全省节能节水工作。

  第三条 按照管理科学、公开透明的原则,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财政补贴和贷款贴息的使用方式。具体使用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节能节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工作:

  (一)节能、节水重大工程

  1、三个“节能100项”工程。即:重点支持推广使用100项重大节能技术、100项重大节能装备、实施100项重大节能示范项目。

  2、节水、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项目。

  3、重大节能产品财政补贴试点项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

  5、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项目。

  (二)淘汰高耗能落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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