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先检举人以外的其他检举人提供的证据对查明税收违法行为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对前两款规定的检举人计发的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人,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检举奖金。
检举奖金由负责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各级地税机关支付。
第十五条 检举奖金兑现由各级地税机关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办理。应在查补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入库后一个月内填制《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附表3),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上报审批后,向检举人发出《税收违法案件举报领奖通知书》(附表4),通知检举人办理领奖手续。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由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作为密件存档。
第十六条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单个案件奖励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审批后执行;单个案件奖励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立案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单个案件奖励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稽查局局长审批后执行;单个案件奖励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稽查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单个案件奖励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报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局长审批后执行。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立案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单个案件奖励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稽查局局长审核,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长审批后执行;单个案件奖励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稽查局局长审核,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单个案件奖励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报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局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检举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检举人逾期不领取奖金,视同放弃奖金。
联名检举同一税收违法行为的,奖金由第一署名人领取,并与其他署名人协商分配。
第十八条 检举人或者联名检举的第一署名人不能亲自到税务机关指定地点领取奖金的,可以委托他人代行领取;代领人应当委托他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代领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检举人是单位的,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代行领取奖金,代领人应当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领人的身份证、工作证到地税机关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第十九条 检举人或代领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付款专用凭证》存根联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填发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