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列入部门预算,专项资金解决。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及所属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举报奖励资金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做到专款专用。
检举奖励资金由稽查局、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稽查局使用,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负责支付和监督。
第五条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每年10月30日前对所属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已支付的举报奖励资金进行汇总,填制《自治区地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情况汇总表》(附表1),同时附《税收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附表2)记账联复印件,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核、请领举报奖励资金,经审核无误,拨付资金并追加各地预算。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每年2月底前应当对上年度举报奖励资金使用情况专题报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计财处和稽查局)。
第六条 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地税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本案检举的时段,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查内容与查实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对本案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以上的,给予10万以下的奖金;
(二)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金;
(三)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
(四)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五)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六)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第七条 被检举人多缴、应退的其他税款抵缴被查处的应纳税款,视同税款已经收缴入库。
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查实处理后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收缴入库罚款数额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计发奖金。
因被检举人破产或者存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终止执行是案件,致使无法将税款或者罚款金额收缴入库的,按已经收缴入库税款或者罚款金额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计发奖金。
第八条 检举虚开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可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行为的,根据立案查实虚开发票填开的税额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计发奖金。
第九条 检举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可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行为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本案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0份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