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税系统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7〕14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米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区局制定了《自治区地税系统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已于2007年4月27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自治区地税系统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
自治区地税系统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以及本办法列举的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和个人的自愿行为。
第三条 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地税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地税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或者检举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
(二)检举人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税收违法行为证据的;
(三)检举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四)检举人提供的线索与地税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无关的;
(五)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地税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六)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检举前已经向地税机关报告其税收违法行为的;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于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
(八)检举人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税收违法行为信息检举的;
(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