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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医疗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肾移植术后使用抗排斥药有关事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肾(肝)移植术后抗排斥药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7月10日 实施日期:2003年8月1日)废止

大连市医疗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肾移植术后使用抗排斥药有关事宜的通知
(大医改办发[2000]17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大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了减轻肾移植患者使用抗排斥药费用的个人负担,经研究决定,将肾移植术后使用符合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抗排斥药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现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费用结算
  肾移植术后使用的抗排斥药,其费用,统筹基金支付88%,在职职工个人负担12%,退休人员个人负担6%;术后一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为3万元;从第二年起,每年使用的抗排斥药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为2万元;超过最高支付额的,由个人负担。
  二、医疗保险服务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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