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肾(肝)移植术后抗排斥药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8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肾(肝)移植术后抗排斥药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大劳发[2003]61号)
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大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了减轻肾(肝)移植患者的个人负担,决定调整统筹基金支付肾(肝)移植术后抗排斥药费用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付标准
肾(肝)移植术后第一年,使用抗排斥药费用在3.4万元以下(含3.4万元)的,第二年起,使用抗排斥药费用在2.3万元以下(含2.3万元)的,在职职工个人负担12%,统筹基金支付88%;退休职工个人负担6%,统筹基金支付94%。参保患者术后第一年使用抗排斥药费用超过3.4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含4.4万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50%;超过4.4万元以上、5.4万元以下(含5.4万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30%;超过5.4万元以上、6.4万元以下(含6.4万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20%;超过6.4万元以上部分,由个人负担。从第二年起,参保患者使用抗排斥药费用超过2.3万元以上、3.3万元以下(含3.3万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50%;超过3.3万元以上、4.3万元以下(含4.3万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30%;超过4.3万元以上、5.3万元以下(含5.3万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20%;超过5.3万元以上部分,全部由个人负担。
二、就医与结算管理
肾(肝)移植术患者必须到医疗保险指定医院确定抗排斥药治疗方案,并由医院开具用药处方,再凭医院出具的治疗方案及双联处方到医疗保险指定的医药批发部门购药,用IC卡结算。未按规定开具处方或购药的以及超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3年8月1日起执行,《关于肾移植术后使用抗排斥药有关事宜的通知》(大医改办发[2000]17号)同时废止。
附: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肾(肝)移植术定点医院和抗排斥药定点购药部门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