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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6〕29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令《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6号令》)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明确《16号令》中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事项:
  (一)第五条第二款的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
  (二)第六条定额执行期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三)第十四条中关于税款征收方式,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采用适合当地税收征管实际的税款征收方式,确定的具体征收方式必须经上一级税务机关批准。
  (四)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45天内,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第二款中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30%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五)第十九条中,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3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六)《16号令》涉及到的文书,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179号)税收执法文书式样里有的,使用总局执法文书式样,式样里没有的,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先自行制定。
  二、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长期以来,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是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老大难问题。核定定额过程存在着“关系税”、“人情税”,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总局《16号令》的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个体工商户定额的核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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