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使用工作的通知
(辽国土资办发[2007]58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为完善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加强《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和使用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的规定,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关于使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1999]14号)明确规定,《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印制,统一编号,并对分发各省(区、市)的编号进行登记。
三、《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具体订购事宜,请与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指定办理单位北京中土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联系。《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每份3.5元、《建设用地批准书》每份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