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新增江西省压力容器和危险化学品常压容器等产品检验收费标准(试行)的复函
(二00四年四月十五日 赣发改收费字[2004]327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请求批准“新增压力容器和危险化学品常压容器等产品检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报告》(赣质技监计发[2004]8号)收悉。根据国务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
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经研究审核,特制定新增压力容器和危险化学品常压容器(以下简称新增容器)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并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新增容器检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新增容器检验项目按照《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检验内容、检验方法应提前告知被检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检验工作。
三、定期检验必须按相关“规程”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不得在规定的检验周期内重复检验收费。当受检单位有特殊要求时,在不违反有关规程规定的原则下,可以双方协商收费。
四、各检验机构应按实际检验的内容进行收费。
五、新增容器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费由制造企业向检验机构缴纳;新增容器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检验费,分别由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建设单位向检验机构缴纳;在用新增容器检验费由使用单位向检验机构缴纳;经检验不合格必须进行复检的,每次复检收费按每次检验收费的50%收取,复检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六、对于一台设备能够运用一种专项检验手段完成检验的,不应再增加其它专项检验手段重复进行检验。
七、对于检验工作量大、收费金额高的,在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