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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用特殊材料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附表:(略)

  附件3: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医用特殊材料价格管理,进一步规范其收费行为,根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计价格[2001]2020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对社会开放的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可另行计费的医用特殊材料均为《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中“除外内容”和“说明”所规定的品种。其他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所消耗的一般性卫生材料(如药品、试剂、医用消耗品,手术中所需的常规器械和一次性无菌巾、消毒药品、冲洗盐水、一般缝线、敷料、一次性口罩帽子和手术衣裤、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手套、各种一次性手术包、器械包、麻醉包、接生包等),在定价时已列入新项目价格中,一律不得另行收费。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可另行收费的医用特殊材料,应按购进价加规定的进销差率核计零售价格,即购进价1000元(含)以下的,进销差率为5%;购进价1001元~5000元(含)以下的,进销差率为3%;购进价5001元以上的,进销差率为1.5%。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市场供求状况及时调整医用特殊材料零售价格。

  第五条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必须增加新的医用特殊材料(包括“除外内容”未明确具体品目的),医疗机构应在使用前三个月,按规定程序报批(报批时间为每季度未)。经批准后,在全省统一执行。凡未按规定要求报批的不得收费。省级医疗机构报省发改委、省卫生厅批准,市县医疗机构由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报省发改委、省卫生厅批准。

  申报新增医用特殊材料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新增医用特殊材料报告;

  (二)新增医用特殊材料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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