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用特殊材料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05]174号 2005年3月14日)
各设区市计委(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了加强我省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用特殊材料价格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研究制定了《
江西省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
江西省医疗机构医用特殊材料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1:《
江西省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
江西省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3:《
江西省医疗机构医用特殊材料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管理,支持医疗机构改善病房条件,促进卫生事业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对社会开放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建立病房床位收费审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