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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全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和印发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的通知

  (三)为强化医疗机构自我约束机制,加强和完善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要建立内部医疗服务收费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价格管理人员,涉及收费的有关人员应按规定办理《收费员证》。各医疗机构应成立由院领导牵头,价格管理人员及各职能科室组成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小组,定期组织医院内部检查,及时纠正不合理收费。
  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的规定,实施内部价格管理,所有科室的收费须经价格管理人员签署意见后方可执行;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患者费用清单进行审查或抽查,发现问题,监督临床科室及时更正。
  (四)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德医风教育,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督促医务人员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杜绝“大处方”、滥用贵重药品、杜绝重复检查、重复化验,切实减轻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凡是达不到我省制定的《关于加强等级护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求的,均不得收取等级护理费;具备了等级护理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收取等级护理费,但不得收取陪伴费。
  (五)本通知实施后,省发改委和省卫生厅将组织安排对全省医疗服务收费进行专项检查,并建立经常性检查制度。对不落实大型医用设备检查费等降价政策,擅自增设或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随意加收不合理费用和对特殊材料不按规定作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一经查出,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要严格各种“医用特殊材料”计价的管理,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的“医用特殊材料”一律不得收费。医用特殊材料管理办法另文下达。
  (七)由于医疗垃圾处理费用计入住院床位费,自本通知实施起,各医疗机构不得向患者单独收取医疗垃圾处理费;没有开征医疗垃圾处理费的市、县,其医疗机构的床位费,在《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每床日核减2.5元计收。
  (八)超出规范项目范围的住院床位费原则按病房设施的差异实行不同的加价幅度,同时按规定在床位费内计入医疗垃圾处理费,另计空调费。具体实施办法另文下达。
  本通知下发后,各有关价格和卫生主管部门应对此类病房床位费按新的规定进行清理,并重新核定标准。
  (九)为了提高医疗服务收费管理效率,从制度上规范各级价格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行为,规范各级医疗机构的收费行为,确保全省医疗服务收费规范有序,从2005年起对全省的医疗服务收费实行软件管理。医疗服务收费软件管理的有关规定另文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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