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全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和印发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的通知

  《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对具体收费水平实行分等级定价。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依据自身条件和市场供求状况在规定的指导价格基础上向下浮动,下浮幅度不限。各级非营利医疗机构实际执行的收费标准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在公示的同时报本级卫生、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分等级计价的具体规定为:
  (一)省级(包括三级甲等)医疗机构执行《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三级指导价格;
  (二)设区市级(包括三级乙等)医疗机构执行《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二级指导价格;
  (三)县(市)级(包括其他等级)医疗机构执行《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一级指导价格;
  (四)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指导价格在不超过县(市)级医疗机构指导价格80%的前提下,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五)军队医疗机构为地方服务的收费,按其所评定的等级分别执行本条(一)、(二)、(三)款规定的指导价;省消防总队医院执行二级指导价格。
  (六)厂矿、军队医疗机构在未按国家规定进行等级评审前,按现有病床床位编制数计价:500张(含500张)以上病床床拉的执行本条(二)款规定的指导价格,100张(含100张)-499张病床床位的执行本条(三)款规定的指导价格,其他的执行本条(四)款规定的指导价格。等级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评定的等级,执行《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规定的相对应的政府指导价格。
  (七)设区市级或县级所属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医疗设施等确定达到省或设区市级医疗机构要求的,可由设区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省验收合格批准后,可按上一级别的医疗服务价格水平执行。
  (八)我省将根据国家的规定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单病种收费,单病种收费是包括手术费、住院费、检查治疗费和药费在内的综合定价收费。
  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报批程序
  《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规定以外确需增加的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按规定的报批程序申报核定该项目的指导价格。具体管理办法另文下达。
  四、在实行医疗服务收费改革措施的同时推行跟踪问效制度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