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全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和印发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05]175号)
各设区市计委(物价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精神,按照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的有关规定,本着完善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合理制定和规范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加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精神,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管理局印发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在对医疗服务成本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全省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进行了全面归并、理顺和调整,编制了《
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执行,并就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
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对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取消政府定价。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水平与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挂购。省、市、县三级或不同等级的医疗服务机构分别执行不同的收费水平。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照规范后统一的医疗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提供服务,实行自主定价,确保质价相符。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行确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可随时监测采样,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遵循国家关于医疗收费的政策法规。严格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价格公示制度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等。如有违反《
价格法》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界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行分等级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