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批。县、区民政局接到上报的农村低保申请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农村低保救助金额,并委托村民委员会再次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
(四)发放。农村低保救助金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按季度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或委托金融机构发放。
七、多渠道筹集农村低保资金、规范资金管理制度
(一)资金来源。农村低保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各级财政拨款、农村救济资金、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捐助、利息和其他收入。具体为:
1.县、区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县、区开展农村低保工作需要和财政支付能力,在年度预算中合理安排农村低保资金;
2.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部分冬令和春荒救济补助金;
3.按规定比例可用于农村低保的彩票公益金;
4.农村低保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5.社会各界捐助资金。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主要由县、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解决。县、区民政部门要根据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实际需要,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列财政年度预算,按照批准后的资金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拨付。除县、区财政列入预算解决外,还应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的资金支持。
(二)资金管理。
1.农村低保资金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2.县、区财政部门要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或专帐,用于对农村低保资金进行核算。县、区民政部门也要设立农村低保资金专帐,用于农村低保资金的拨付核算;
3.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八、健全相关配套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对农村低保对象的长效帮扶机制,要对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在农业技术培训、扶贫项目扶持、医疗、子女就学、法律服务等方面制定有关优惠政策或帮扶措施,提供及时必要的救助。
九、不断完善制度建设,确保农村低保制度顺利实施
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是党和政府的“民心工程”,是农村扶贫济困战略目标和思路的重大调整,是社会救济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这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标志着农村贫困人口的救济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发现、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政策的缺失,不断完善制度建设,要在今年10月1日前制定和颁发本县、区农村低保制度的实施办法,确保今年全市实现农村低保制度全面实施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