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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三)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四)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或抚(扶)养费;

  (五)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大额赠与;

  (六)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单装修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当年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当年大宗学杂费支出之后的收入;

  (七)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或因大病造成困难,由政府或社会给予的困难救助金;

  (四)因意外伤亡获得的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五)计划生育奖励费;

  (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费,特困群众医疗救助费;

  (七)其他按规定不应计入的收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给予农村低保救助或取消低保救助:

  (一)不按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而不主动向村民委员会或管理机关报告的;

  (二)三年内因购买、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住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三)有责任田地、山场、水面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四)家庭成员中因赌博或进行与接受农村低保救助不相符合的娱乐和休闲消费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五)家庭拥有非生活所必需的消费品,如手机、摩托车、空调等的。

  六、严格规范低保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一)申请。凡申请农村低保救助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民小组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诚信声明书》,同时提交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村民委员会接到村民的申请书后,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进行调查,提交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小组评议,经民主评议符合条件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所有相关材料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提出补助意见,并交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经公示一周无异议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县、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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