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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四)稳步推进。为了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稳步实施,健康发展,根据各县、区今年年度财政支出预算已经确定和我市农村低保尚未纳入中央、自治区财政补贴的实际,因此可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今年可作为起步阶段,保障范围主要以列入民政社会救济对象的特困群众为主,保障资金主要以县、区财政年度预算社会救济经费和整合现有社会救助资源(如五保供养、优抚对象困难补助、计划生育“独女户”扶助、扶贫开发等)为主;保障标准以月人均补差20元左右为宜,待2007年各县、区财政调整预算和中央、自治区财政实行补贴后,再按照农村低保制度实施意见明确的范围和标准,逐步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标准,稳步实现应保尽保。

  四、科学合理确定农村低保制度的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

  (一)保障范围。居住在我市农村,持有我市农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县、区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五保户除外)均纳入救助范围,享受农村低保救助。在初始阶段,先将农村“三无人员”、法定赡(扶、抚)养人无赡(扶、抚)养能力的人、因大病、重残、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以及因大灾无自救能力而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村特困群众纳入农村低保范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财力的增强,再逐步扩大保障范围。

  (二)保障标准。农村低保标准应遵循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由县、区民政、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来确定,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今年的起步阶段,我市农村低保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年650元,财政承受能力好的县区可高于此标准。农村低保救助分为全额救助和差额救助两种:一是“三无人员”和法定赡(扶、抚)养人无赡(扶、抚)养能力的低保对象为全额救助;二是其他低保对象按照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部分为差额救助。

  今后,随着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农村低保标准。

  五、认真界定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所获得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一)从事农副业生产的劳动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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