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卫生厅关于下达江西省公民临床用血价格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赣价费字[1999]18号、赣卫计发[1999]第65号)
各地(市)、物价局、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
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1998]1982号)精神,结合我省无偿献血的实际情况和居民的消费水平,现将我省公民临床用血价格和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血站(指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含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和向医疗机构运送血液的费用)为:
1、 全血每百毫升100元,手工分离成分血每个单位160元(200毫升全血制备)。
2、 手工分离新鲜冰冻血浆,每百毫升40元。
3、 机采血小板,每治疗量(≥2.5×1011个血小板)1400元。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收费包括供应价格和临床用血服务费两部分,临床用血服务费(含医疗机构储存、配血费用和输血中的一次性材料费用)全血每百毫升5元,成份血每个单位6元。
三、对于未设中心血库的县(市),其辖区各医疗单位临床用血统一指定的县(市)区血库供应,血站向县(市)医院供血的价格为:全血每百毫升95元,成分血单位155元,手工分离新鲜冰冻血浆每百毫升36元,机采血小板每治疗量1380元。各医疗单位对病人临床用血收费按第一条执行。
四、采血单位供献血员点心费每200毫升为4元。
五、无偿献血者及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收费实行减免政策,减免的具体范围和比例,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无偿献血营养按每百毫升50元标准,由采血单位付给组织献血的献血办公室,作为献血基金,单独核算,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公民无偿献血后用血的偿还及有关奖励,宣传,管理等。
七、开展自体回输血液新技术的收费,可依据机型、耗材、回输血量及服务等费用测算成本,报当地物价部门核定试行,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