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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市政〔2008〕49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准确地提供基本国情国力数据,为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标准时点为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认真搞好第二次经济普查,对于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8〕13号)精神,确保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开展经济普查的目的和意义的认识

  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目的是全面调查了解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国产业组织、结构、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国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认真搞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对我市各级党委、政府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拓宽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等具有重大意义。对我市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升县域经济水平、提高综合实力、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桂林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切实加强对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任务十分艰巨。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桂林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研究解决普查的重大问题,确保普查机构、人员、经费、措施、责任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圆满完成普查工作任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市委宣传部,市经委、编办、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规委、交通局、商务局、文化局、卫生局、广电局、旅游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国家统计局桂林调查队等部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工商局、国税局和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市监察局负责协调处理;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和市广电局负责协调开展。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为确保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开展,以及普查工作质量,市人民政府决定将经济普查工作纳入对县、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对经济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和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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