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公交站亭、各类商亭、市政、邮政、通讯、供电等公用设施上不得存在乱贴、乱写、乱画现象。
五、整治办法
(一)大型户外广告
1. 由市综合整治中山路创建综合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市市容局、市建规委和中山路综合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到现场实地办公,对中山路综合示范区的大型户外广告逐一进行勘查规划,拟制具体整治方案,明确整治要求和整改措施;中山路综合示范区市容综合整治规划设计技术专家组进行论证和制定整改技术方案;经市综合整治中山路创建综合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整改。
2. 召集有关广告设置单位和业主进行座谈,加强宣传、引导、教育和沟通,促使其支持、配合和积极参与创建中山路综合示范区的工作。
3. 须依法拆除的大型户外广告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对可以保留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整改标准的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4. 市工商局组织对广告内容的专项整治,依法清理低俗、庸俗和有黄色内容及用字不规范的广告。
5. 经批准设置的公益广告擅自变更公益广告性质的应恢复设置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已超过批准设置期限的限期拆除,在批准设置期内的应进行提升设置档次的整改。
(二)牌匾、户外广告和灯箱
1. 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政府会同中山路综合管理办公室、市市容局充分做好临街单位、店铺的宣传动员工作、发放宣传资料。
2. 中山路综合管理办公室、市市容局根据整改标准逐店逐牌制定整改要求和措施。
3. 依法清理超门槛或占道摆放的灯箱和广告牌;拆除商业性条幅、充气拱门以及过时和破旧的公益宣传等临时性广告。
(三)招贴广告、店堂广告
1. 市工商局会同中山路综合管理办公室对临街单位、店铺业主发放有关宣传资料,充分动员发动。
2. 市工商局采取市局领导包全段、分局领导包区段、工商所长包分段、工作人员包点的“四包”责任制,层层分解任务,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整治效果。
3. 依据整改要求须依法清理的限期自行清理,逾期不清理的依法予以清理并予以处罚。
门柱、外墙等商业招贴和店堂广告确实难以清理干净的,可采用与门面整体色彩基本相协调的纯色即时贴或扣板进行覆盖等方式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