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交站亭、各类商亭、交通标识牌、市政、通讯、邮政、供电等公用设施:规范沿路公交站亭、各类商亭、交通标识牌以及市政、通讯、邮政、供电等公用设施,整治清除广告乱贴、乱写、乱画。
责任单位:中山路综合管理办公室、市市政局、市交警支队、各公用设施的业主单位。
四、整治标准和要求
(一)大型户外广告
1. 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设置的予以限期拆除。
2. 依据自治区“城乡清洁工程”的总体要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容貌标准》(桂建城〔2006〕73号),坚持以高标准、高起点、高品位来衡量和要求中山路综合示范区大型户外广告整治工作,户外广告应为城市增彩,以建设现代化国际旅游城市的标准来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中山路综合示范区的大型户外广告。
按照合理布局、减量控制,提升设置档次和品位,与周边建筑及空间景观的环境相协调的整治要求,对设置档次低劣、陈旧破损的限期拆除;对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区域设置数量过多、密度过大、设置超高、超宽,或位置、朝向不当影响建(构)筑物轮廓线、遮挡建筑物立面、与周边建筑及空间景观的环境不相协调的限期拆除。对设置档次较低但符合城市规划可保留的限期整改,着力提升户外广告的设置品位,要求采用LED广告、电子翻版广告等技术含量高、工艺先进、样式新颖的设置形式改造出精品,变分散为集中、变低档为高档;对可以保留的传统板式广告,分别采取降低设置高度、缩小尺寸、调整位置和朝向等整改措施进行整改,变零乱为规整;采用框边、配置灯光等形式进行美化,提升档次;对灯光不全、缺笔少画等局部破损的限期整改;外支架裸露影响市容的采用铝扣板等材料装饰遮挡以及油饰等方法进行美化。
3. 广告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不得有低俗、庸俗、黄色内容以及文字不规范的广告。
4. 经批准设置的公益广告牌擅自变更公益广告性质的应恢复设置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牌已超过批准设置期限的限期拆除,在批准设置期内的应进行提升设置档次的整改。
5. 存在安全隐患的限期拆除。
6.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牌匾、招牌广告和灯箱
1. 临街单位和店铺超出“一店一牌”标准之外的所有牌匾、灯箱和广告限期拆除。
2. 用材档次低劣、规格尺寸不一、陈旧破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限期拆除。设置招牌应按照规定的尺寸,采用铝塑板、PC板、保利板和有机材料等制作面板,杜绝低质喷绘等档次较低的设置形式;用字应采用水晶字、钛金字、吸塑字等高档材料和新颖形式,具有立体感;色彩应以冷灰色为主,与桂林市城市风貌设计主色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