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劳社函〔2003〕336号 2003年11月2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有关单位:
现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加强质量管理,提高鉴定质量,是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严肃性和权威性的重要措施。各市、各部门必须把质量作为推行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事来抓,坚持质量第一、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规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考核鉴定场所,强化鉴定手段,加强考务管理,严格证书核发,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地评价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
二、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国家职业标准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要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开展培训和鉴定考核,严禁擅自制定职业技能鉴定的标准。对一些目前国家尚未颁布职业标准但确需开展鉴定的职业,要按照规定由省劳动保障厅向劳动保障部申报职业标准编制计划,经批准后统一组织编制并报部审定后实施。
三、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各级鉴定机构在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考核中,凡国家题库中已有的职业(工种),必须按照规定从国家题库中提取试题;尚未建立国家题库的职业(工种),鉴定考核试题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组织专家命制,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命制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试题。
四、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统筹管理,规范职业资格培训和考核鉴定工作秩序。凡国家和省规定实施统一鉴定的职业(工种),未经省劳动保障厅批准,各市、各部门不得自行组织鉴定及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未经我厅同意均不得在我省举办属国家和省规定统一考试的职业(工种)资格培训、鉴定,否则,学员所取得的有关证书在我省一律无效。
五、各市、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鲁劳社办〔2002〕19号文规定,对各类职业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鉴定合格人员的成绩要及时上报,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编号,上网公布。从2004年1月1日起,省厅将定期通过山东省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网站向社会公布取得各职业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山东省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网址:www.sdosta.org.cn)。凡未列入公布名单的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省劳动保障厅一律不予承认,企事业单位不予兑现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