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2)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3)取得农业技师资格5年以上;
(4)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或被授予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科技状元等荣誉称号;
(5)全县(市、区)公认的种植、养殖、加工、经营等行业的示范大户,并带动全村30户以上农户共同发展,已产生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或受市级以上政府表彰的示范户、专业户等(申报时需提供村级组织的证明)。
(四)直接认定
对少数有特殊专长、贡献突出的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1、获县(市、区)级科技进步、技术推广等奖励;被评为“省级农村星火带头人“,可直接认定为农业技师。
2、获市级农业科技进步、技术推广、农业丰收等奖励;被评为“全国农村星火带头人“,可直接认定为高级农业技师。
3、直接认定人员由市级人事部门批准。
四、评定管理
1、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农业技术员、农业技师评委会由县(市、区)人事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组织,高级农业技师评委会由市人事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组织;评委会成员一般由9到13人组成,评委会根据申报材料进行评定,不组织答辩。
2、出席评定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9人,评委会在评定过程中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出席会议的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应在农闲季节进行。
4、农村实用人才职称档案由各市人事局负责统一管理,各市、县(市、区)人事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建立本地区农村实用人才信息库。
五、评定工作程序
1、农业技术员、农业技师:个人申请(提交毕业证书、技术总结、村(组)出具的业绩证明、技术培训合同、绿色证书、奖励证书、《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表》一式二份等),经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农业技术员、农业技师评委会评定。
2、高级农业技师:个人申报(提交材料与初级相同),经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后,由县(市、区)人事局推荐,报送高级农业技师评委会评定。
3、农业技术员由县(市、区)人事局审批,农业技师、高级农业技师由市人事局审批。各级人事部门按上述审批权限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资格证书。